首页 > > 内容页

亲属间共同出资买房未签署协议导致的房屋产权纠纷

2023-05-02 15:02:50 来源:法务网

原告诉称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吴某与周某贤关于共同购买房屋的口头协议;二、周某贤向吴某返还出资款269840.85元并支付利息;三、周某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吴某与周某霞于2015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1日,经贵院调解离婚,周某贤与周某霞系同胞姐弟关系。2017年上半年,周某贤与吴某、周某霞商议,希望两家共同在北京购房,各出资50%,各占50%房屋份额,吴某、周某霞同意。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吴某作为上述共同购房事务的代表人,通过北京某中介公司(以下简称a中介公司)看房寻找房源,最终,在a中介公司滨河西里店工作人员居间下,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价款235万元。签订购房合同前,吴某、周某霞才知道二人因社保年限不够,暂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


(资料图)

周某贤具备购房资格,双方口头协商先将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待吴某、周某霞取得购房资格后,再加上二人名字。吴某对一号房屋合计出资469840.85元,包括购房款、房贷、房屋中介费、装修款及购买家电的费用。

2020年10月23日,贵院受理了周某霞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1日,贵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吴某与周某霞离婚,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处理。吴某联系周某贤协商处理共同出资购房事宜,周某贤对吴某的主张不置可否。吴某、周某霞与周某贤就共同购买房屋达成口头协议,并已履行。按照双方约定,吴某应享有诉争房屋50%份额。为维护吴某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周某贤辩称,一号房屋系周某贤自行购买,仅是因为吴某、周某霞夫妇想要在周某贤购买房屋后租赁一号房屋,所以才出现了吴某提前向周某贤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但吴某却将此作为诉讼依据,吴某属于恶意诉讼。

周某霞辩称,案涉房屋系周某贤个人购房且登记在其名下,不认可吴某所述周某霞与其就案涉房屋与周某贤之间存在合作购房合同关系,不认可吴某陈述的转款情况,即使存在转款也是租金性质。

法院查明

2018年3月31日,杨某鑫(出卖人、甲方)与周某贤(买受人、乙方)在a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周某贤购买一号房屋,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价为225万元。2018年6月15日,周某贤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周某贤因购买一号房屋借款120万元。

2018年6月6日,周某贤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18年6月6日,周某贤作为出租人与吴某、周某霞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吴某、周某霞租赁一号房屋,共计5年。租金每年4万元,租金总计20万元。

另查,周某霞与周某贤系姐弟关系。2020年10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周某霞起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做出调解书,内容:一、周某霞与吴某离婚;未处理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主张其与周某霞婚姻存续期间与周某贤及父母共同协商下购买房屋,各自出资50%,各占房屋产权的50%的份额,因周某霞与自己当时均不具备购买北京市住宅房屋的购房资格,以周某贤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购房过程及出资都是自己与周某贤一起经手,因居间服务费刷的周某贤的信用卡支付给a中介公司,故在后期向周某贤转账购房贷款时一并还给周某贤,由此,包括一号房屋首付款(含定金)、居间服务费、20期购房贷款及房屋装修款在内,周某霞与其本人就一号房屋共同出资469840.85元。

其中,2018年3月31日直接向周某贤转账购房定金3.5万元,直接向出卖人杨某鑫转账支付1万元,与周某霞结婚时的彩礼及收取的礼金(其中包括吴某两个银行账户12万元,周某霞母亲账户8万元)取出后直接给付周某贤20万元,2018年5月31日向周某贤转账6.5万元,剩余部分款项即为分期转给周某贤的购房贷款及居间服务费,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包含居间服务费在内向周某贤转账10期共计4.1万元,其中涉及购房贷款(每月2500元)2.5万元,居间服务费1.6万元,第二阶段至2020年2月15日向周某贤转账10期购房贷款(每月2500元)共计2.5万元。

之后因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吴某直接给付装修人工费及材料费共55760.89元(无书面装饰装修合同)、采购一号房屋家具及家电直接支出30079.96元,吴某称其与周某霞直接出资31万元的房屋首付款,其余部分由周某贤及周某贤、周某霞父母出资,虽未达到首付款的50%,但双方口头约定各占房屋50%的产权,吴某为证明其前述出资情况,提交其与周某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其中,部分转账备注含有第一或二或三……十九次还房贷)及装修费用及家电家具支出截图。

周某贤与周某霞对吴某提交的吴某与周某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吴某、周某霞与周某贤之间就一号房屋系房屋租赁关系,所有转账款项均系周某霞与吴某向周某贤交纳的租金并非购房款,此外根据吴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周某贤只收到吴某支付的17.5万元,吴某确实支付给一号房屋原房主杨某鑫1万元,但系周某霞与吴某提前支付周某贤的房屋租金性质,以上款项合计吴某与周某霞向周某贤支付了18.5万元,并非其所主张的38万多元的房款;

对装修款、家具家电支出明细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本案无关,且本案是合同纠纷并非吴某与周某贤的婚后财产纠纷,经询问,周某贤认可未出资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亦未出资购买屋内家具家电,周某霞认可由吴某经手对一号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购买屋内的家具家电,但称系其父母实际出资将钱转给了吴某,但不清楚具体金额。

吴某为证明其与周某霞二人与周某贤之间系共同购房的合同关系,且入住后的相关费用均系各负担一半,吴某向周某贤转账入住后2018年至2019年供暖季供暖费1100元(一号房屋每个供暖季的供暖费2071.5元),申请高某出庭作证并提交周某贤、周某霞及吴某的居住证复印件及北京居住证办理指南、吴某与周某贤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与a中介公司业务人员及一号房屋原房主杨某鑫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2月15日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吴某向周某贤转账1100元)。

周某贤与周某霞对高某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2018年12月15日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该款项系租金,租赁合同约定租金20万元,但加上前述款项,迄今为止吴某向周某贤支付的租金仍未到20万元;对以上所有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周某贤为证明一号房屋系周某贤自行购买,房屋所有权为周某贤一人所有与吴某及周某霞无关,周某贤购买一号房屋后,将房屋出租给吴某和周某霞,五年租金共计20万元且吴某、周某贤按照租赁合同缴纳了一号房屋的物业费以及取暖费,为此提交买卖合同合订本、周某贤看房记录截图、周某贤银行流水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费和楼道收据各一张及热敏纸票据予以证明。

吴某对买卖合同合订本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最初是自己找的房源联系的a中介公司,周某贤签字时自己也在场,认可就一号房屋签署的材料以及产权证、贷款协议均由周某贤持有;认可《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自己签字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租赁合同仅仅是为了办理居住证才签的,周某霞的名字是吴某代周某霞签的,该合同中的入住时间亦与实际入住时间不符,当时房屋还在装修未达到入住条件,该小区未装修的房屋房租也不可能达到月租金4000元。

庭审中,周某霞称吴某2020年2月搬出一号房屋之后,考虑到周某贤的经济能力,基于姐弟关系会不定期向周某贤给付不定金额的款项,但因不存在吴某主张的合作购房关系,不存在以自己名义与周某贤继续履行共同购房合同的问题。

经询问,吴某称在以周某贤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前后,案涉三方均未签订书面协议,吴某自认其与周某霞就房屋贷款外的出资情况并未达到50%,且未对就案涉房屋税费等相关费用的承担进行举证,虽自己与周某霞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认可现主张的出资总额469840.85元均是自己与周某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号房屋共同出资的款项,并在本案中主张二人全部利益,考虑到周某贤及周某霞对自己主张的结婚时的彩礼及礼金共计20万元作为一号房屋出资款的性质不认可,且涉及补充证据问题,故变更诉讼请求仅向周某贤主张扣减20万元后269840.85元的出资款,待本案处理完毕之后,周某霞可与自己再另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同时保留后续另行主张20万元的权利。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此过程中,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为认定证据的主要内容。

本案中,吴某主张其、周某霞与周某贤共同出资以周某贤名义购买一号房屋,要求周某贤退还其与周某霞的共同出资并承担利息损失。本案中,虽三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吴某参与了购房的全部过程,且在周某贤后续偿还贷款期间,周某贤接收的亦是吴某支付的房屋贷款并非房租,应认定三方存在共同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且已经实际履行,三方构成事实上的共同购房合同关系。

但考虑到吴某主张的所有出资款项均发生于其与周某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周某霞以不认可存在共同购房关系为由,亦未就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与周某贤之间的合作购房关系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故吴某作为共同出资人之一要求解除共同购房合同关系并要求周某贤返还所有出资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吴某可就此另行处理。

关键词:

Copyright ©  2015-2022 体育日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浙ICP备2022016517号-29   联系邮箱:514 676 113@qq.com